县(市)级**采购的组织机构与工作程序
财政部门作为**采购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采购政策和采购管理办法,并监督它的贯彻落实,确定**采购年度总规模及各采购项目预算的审查批准,收集、统计、发布**采购信息,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及办理采购项目的拨款,对大中型采购项目招标工作的监督和稽查,处理采购投诉及违规行为的处罚审核,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工作等。对“**采购中心”来说,主要负责具体采购事宜,如购物登记,组织招投标及非招标方法的采购、具体采购的商务谈判、发布**采购物品目录及参考价格、监督定点单位服务质量等,但其机构运作必须接受本级**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采购中心”必须制定严格的采购审批制度,明确程序,依法操作。其基本工作程序为:采购单位根据购置需要提出书面申请,填列“**采购需求登记表”,如需办理专控的,并附集控商品和专项经费审批手续,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对所购物品的资金来源审核后转“**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对申请单的采购项目、采购商品价格、采购时间等内容进行登记审核,**领导及财政局长签批;“**采购中心”根据**签批单进行分类汇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组织招投标活动或进行询价采购,并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按照规定办理资金结算;年终汇总全年各单位采购执行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并完成年度的帐务调整处理。
**采购的模式与范围
一般而言,**采购采用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少数不宜实行招标采购的,可采用协议招标采购及询价采购和自由批量或定点采购等方式。
(一)竞争性招标:竞争性招标具有公开、公平和公正的优势,但要求采购方和竞标方必须在招标、投标、竞标和中标等方面做大量的准备工作。这种方式适用于大额采购,即估价在15万元以上的货物,5万元以上的服务或劳务,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竞争性招标采购的程序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发标:**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所需购置的物件制发招标说明书,通过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招标说明书应对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技术规格、交货,投标人的资格、资信、投标书的编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投标价格的计算方式,投标保证金数额或其他形式担保,合同形式、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除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中事先**的原因外,招标公告一经发布不得终止招标行为。投票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购置招标文件,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文件,准时参加投标。投标人应承诺并履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要求,投标人可在提交投标文件前要求招标人就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投标价格等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谈判。
第二阶段开标:**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主持举行开标**,并邀请评委、各供应商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中应证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破坏,当众宣读所有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并作记录存档备查。公证机关参加并监督开标的全过程。
第三阶段评标:开标后由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及有关规定进行评标。**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实体的代表以及受聘的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小组。
评标小组在与投标人逐个进行技术、商务交流后,对其合法经营主体资格、资信、技术服务能力以及供货范围、性能、价格、售后服务和风险承担等全方位进行评审,并向采购机关推荐一至三个中标优选单位。最低报价可以不作中标优选的保证。当评标小组对中标优选单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可以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投票确定中标优选单位。
第四阶段中标:**采购中心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会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从中标优选单位中确定中标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采购中心与中标供应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应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中标单位可以是一个或数个。
采购机构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中标供应商应视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一般为10%至30%)交纳履约保证金。
(二)协议招标采购及询价采购。竞争性招标采购程序适用协议招标采购。询价采购适用现货和无法招标的物品采购。一般是对几个供应商(通常不少于3家)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取得低报价。**采购中心在给供应商发出的询价单中,应注明货物的种类、数量及交货时间、地点。供应商报价可以采用电传或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询价采购的供应商不需交纳履行保证金。
(三)自由批量或定点采购。这一方式操作性比较简单,且被人们乐于接受。主要针对竞争性招标限额以下的办公用品等经常性物品采购,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由**采购中心或其授权委托的部门集中批量采购:(1)同一物品单个实体购买的数量不大,但其他实体或所有实体都需要,可以形成批量采购的;(2)单个物品价格不高,但数量较大且多数单位都必须的物品采购;(3)批量采购项目中属于采购实体经常使用的物品,采用定点采购办法,定点采购物品供应商一般通过竞争性招标方法确定。定点采购的物品,由各采购实体自行向定点供应商采购。但需指出的是,对那些不能纳入批量采购范围的零星物品的采购,即属于小额采购的,建议可由各采购实体坚持价廉物美的原则自行采购。
**采购的商品范围包括:1、基建工程:包括办用房(含业务用房、**接待用房)、职工住宅及大型公共设施等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附属配套工程设施(如:电梯、**空调、锅炉、水泵等)、大宗材料、项目设计及十万元以上的维修和装饰等;2、车辆:包括车辆购置、维修、加油、保险;3、设备配置:包括计算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通讯设备、电器设备、空调、高档影像设备、办公家具及教育、卫生、科研、广电、体育、政法、计划生育等部门购置的大型及批量的专用仪器、设备等;4、接待及承办会议、资料印刷;5、批量办公用品的购置;6、**采购;7、当地**需要纳入**的其它项目。
此外,纳入**采购实体应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各级国家权力、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及党派机关、政协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接受财政资助的社会团体,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或预算外资金以及各项非财政补助收入(如事业收入等)进行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