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端子  互感器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招标采购 » 独家招标 » 正文

供应商应如何通过行政复议途径维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20  浏览次数:25
核心提示:供应商选择行政复议方式解决问题的优点 可以及时得到解决问题的结果。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认为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

供应商选择行政复议方式解决问题的优点

可以及时得到解决问题的结果。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认为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害了他们的正当权益,应当选择使用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进行权利救济。由于《行政复议法》有明确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供应商的复议申请后,必须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这样,供应商就可以在法定的限期内得到处理结果。而供应商如果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来维权,则诉讼的期限就难以预料,法律上也没有明确具体的限制,这样,供应商就无法及时得到解决问题的结果。

可以“免费”解决有关矛盾或纠纷问题。依《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供应商作为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方式维权完全是一种“免费”活动,不需承担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取证等一切费用。而如果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去维权,则要向法院上交诉讼费等,同时还要随时跟踪调查结果,从而可能会影响到单位的正常经营工作,其结果有可能会“得不偿失”。

可“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及市场信誉。众所周知,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解决任何矛盾或纠纷问题,人民法院一般都要进行公开审理,对自己的商业秘密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而供应商如果通过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来解决问题的话,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的审理,一般来说,都不是公开进行的,这样,供应商就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可“增加”维权的渠道和成功的概率。供应商在知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某些行政机关的侵害后,如果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方式维权,对复议结果不满意或不服时,还可以继续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第二次维权。这样,通过多次维权,可以让问题得到更加公正、圆满的解决。但是,如果供应商在遇到矛盾和问题时,一开始就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解决,那么,当供应商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时,就不能再通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进行维权了。

供应商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方式解决的问题

申请行政复议作为供应商的一项维权渠道,其解决的问题有其特定的范围,并不是任何事项都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方式去解决。具体来说,供应商只有在发生或遇到以下一些事项时才可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被“罚款”处罚的情形。供应商在参与**采购的招标采购活动中,如果有关机构认为他们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资格等违法行为,可以对其实施“罚款”处罚,此时,供应商如果认为有关机构调查或掌握的情况不实,或对处罚结果不服等,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情形。在**采购活动中,如果有关执法部门认为,供应商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或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等,可以对供应商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对此,如果供应商认为定性不准,或处罚过重等而不服处罚决定时,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以协调解决有关矛盾问题。

不服被“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处罚的情形。在采购活动中,如果有关部门认定或发现供应商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或存在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等行为,可以对其作出“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如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各种建筑或技术性的资质证书等,对此处罚,如果供应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被“警告”处罚的情形。如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执法机构发现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发现其存在着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等,可以对其实施“警告”处罚。对此,供应商如果对有关部门对其实施的“警告”处罚表示不服的,也可以依程序和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的基本程序

确认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对供应商来说,行政复议虽是其一种特殊的维权方式和渠道之一,但该维权方式所解决或救济的事项有其特定范围的限制。因而,供应商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前,必须要弄清楚他们所想申诉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如果不在这个范围之内,提出的申请无效,不仅有关方面不予受理,而且还会影响自己的经营活动,因此,供应商要想通过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维权,首先必须要确认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收集整理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主要事实。供应商要针对执法机关的行政行为,找出自己正当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并尽可能详细地列明执法部门的侵权行为和事实。否则,不仅受理机构无法维护供应商的正当权益,而且,对供应商提出的维权诉求事项也很容易被申请方驳回。

确定具体的被申请对象。供应商在确认了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不法侵害时,必须要弄清楚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部门,究竟是谁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必须要明确具体,即,要有一个确切的被申请对象,就是通常所说的被告。

客观分析复议维权所要达到的基本要求。供应商面对自己权益被侵害的事实,如果要通过申请行政复议途径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那么,必须要客观而明确地提出自己的维权要求,要想达到何种目的,如,要求对方返回被没收的收入或被处以的罚款,撤销对方作出的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规定等,但供应商也不能毫无依据地“漫天要价”,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供应商还是要付出代价的,维权必须要客观公正,并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如,供应商可以要求减轻某种形式的处罚力度等,所有这方面的要求,必须要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明确地提出。

选择和确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供应商一旦认为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职能部门侵害时,如果想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方式解决问题,根据不同情形,有时可能有多个行政复议机关可供选择。此时,供应商要根据自己案件的不同情形,选择对自己有利或便于问题解决的复议机关,具体可选择的范围如下:

当供应商不服地方**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供应商可向本级人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如,不服财政部门作出的“处以罚款”处罚时,可向本级**提出申请,也可向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当供应商不服当地人民**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则必须要向上一级人民**申请行政复议。

当供应商不服驻地方的国家垂直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时,必须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如供应商不服国税、海关、金融等****作出的行政处罚,就只能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当供应商不服驻地方的省级垂直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如工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等作出的具体行为,供应商根据情形,可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该行政机关所驻地的同级人民**提出复议申请。

供应商如果不服省级人民**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可直接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省级人民**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供应商在参与**采购活动中,如果遇到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当供应商对该行政行为不服时,如果要申请行政复议,就必须要向多个行政机关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拟定复议申请书。对供应商来说,如果没有法定的特殊情形,申请行政复议要以书面形式为主,即以书面材料来表达申请行政复议的意愿与诉求,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申请要有以下一些主要内容:

申请复议的供应商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等。

陈述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要详细地陈述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要有针对性地说明该行政行为是如何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要摆出事实和凭据。

复议诉求,即要求行政复议机关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具体内容,如请求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要求退还没收所得,或提出行政赔偿等等要求。

署明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由于行政复议有其严格的期限限制,因此,申请行政复议必须要注明申请的具体日期。

申请行政复议的注意事项

必须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供应商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越这个期限,**采购供应商将会丧失行政复议申请权利。当然,如果在遇到水灾、火灾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情况下,依法可以延长申请期限,但申请人应该对延长申请期限的法定情形提出有效证明,并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确认。

必须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如果供应商认为自己在参与**采购活动中发生了权益被侵害现象,除非原来的法人组织被终止等特殊情形外,供应商必须要“亲自”、“真名”提出复议申请,而不能以第三方的名义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这是供应商作为申请人介入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必要前提,即使是授权的代理人,也必须要以供应商的名义,并在供应商的授权范围内参加复议活动,否则就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复议活动就不能发生。

不能同时进行“多头”维权活动。供应商若对某些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示不服时,一般情况下,供应商不能一边申请行政复议,一边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样,对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供应商亦不能同时再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要注意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维权次序问题。供应商对自己的权益受害事项,可以依法先进行复议申请,若对有关复议机构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如果供应商对其权益受损行为先进行行政诉讼,若对行政诉讼结果不服的,则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特别要注意的是,对一些特殊的事项,如涉及税收的事项等,依法必须先进行行政复议,供应商只有在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情况下,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个维权的次序不能颠倒。

可以对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一并提出审查申请。如果被处罚的供应商认为,有关执法机构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规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作出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以及**工作部门作出的采购政策或规定等,如果存在歧视,或导致不公正行为的,都可以在自己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这些规定进行进一步审查的申请。

对行政复议结果的确认和处理

一般情况下,供应商在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会在其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六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书面送达给供应商等当事人,对此,供应商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通过研究和分析,可以作出以下处理:

对复议结果不服的,仍可继续提起行政诉讼。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如果供应商认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审查结论仍不能满足自己维权的要求,或达不到应有的目标时,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的15日内,按法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复议决定没有异议的,必须要严格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供应商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经认真研究分析,如果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实有依据、处理结果也比较适当,对自己的正当权益并未构成实质性侵害,对复议结果基本没有异议,那么,供应商必须要自觉承担起自己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将会被强制执行,从而丧失信誉,影响日常经营活动。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共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