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端子  互感器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招标采购 » 独家招标 » 正文

供应商应如何通过“行政复议”途径维权(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20  浏览次数:57
核心提示:《**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对采购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也规定,供应

《**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对采购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也规定,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等。可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供应商在遇到有关矛盾与问题时,并不知道如何才能有效地申请行政复议,往往都是乱申请一通,结果不但延误了权益的维护,还影响了经营工作的开展。在此,笔者就供应商如何通过申请“行政复议”维权的问题同大家一起交流探讨。

供应商选择“行政复议”方式解决问题的优点

可以“及时”得到解决问题的结果。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如果认为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害了他们正当权益的,当选择使用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进行权利救济时,由于 《行政复议法》有明确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供应商的复议申请后,必须要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请人。这样,供应商就可以在法定的限期内得到处理结果。而供应商如果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来维权时,则诉讼的期限就难以预料,法律上也没有明确具体的限制,这样,供应商就无法及时得到解决问题的结果。

可以“免费”解决有关矛盾或纠纷问题。依《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供应商作为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方式维权完全是一种“免费”活动,不需承担行政复议机关的调查费用、取证费用等一切费用。而如果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去维权,则要向法院上缴诉讼费等,同时还要随时跟踪调查结果等,从而又有可能还会影响到单位的正常经营工作,其结果有可能会“得不偿失”。

可“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及市场信誉。众所周知,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解决任何矛盾或纠纷问题,人民法院一般都要进行公开审理,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供应商申请诉讼的“理由”是不是合法的,都要摆上台来,由法庭进行公开评判,此时,如果供应商自己真的存在有关问题,或确实严重地违反了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那岂不是自己揭了自己的短,自己曝光了自己,这样,不仅影响了自己的商业信誉,有时还对自己的商业秘密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等。而供应商如果通过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来解决问题的话,那么,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的审理,一般来说,都不是公开进行的,这样,供应商就能有效避免维权不成,反而损害自己形象的尴尬结果。

可“增加”维权的渠道和成功的概率。供应商在知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某些行政机关的侵害后,如果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方式请求解决其权益受损的问题时,一旦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如果供应商对复议结果比较满意时,可很快了结纠纷,维护了自己的正当权益,而如果供应商对复议结果不满意或不服时,还可以继续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第二次维权。这样,通过多次维权,可以让问题得到更加公正、更为圆满的解决。但是,如果供应商在遇到矛盾和问题时,一开始就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解决,那么,当供应商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时,就不能再通过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进行维权了。明显少了一个维权的途径。

供应商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方式解决的问题

申请行政复议作为供应商的一项维权渠道,其解决的问题有其特定的范围,并不是任何事项都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方式去解决。具体来说,供应商只有在发生或遇到以下一些事项时才可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被“罚款”处罚的情形。供应商在参与**采购的招标采购活动中,如果有关机构认为他们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资格等违法行为,可以对其实施“罚款”处罚,此时,供应商如果认为有关机构调查或掌握的情况不实,或对处罚结果不服等,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情形。在**采购活动中,如果有关执法部门认为,供应商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或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等,可以对供应商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对此,如果供应商认为定性不准,或处罚过重等而不服处罚决定时,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以协调解决有关矛盾问题。

不服被“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处罚的情形。在采购活动中,如果有关部门认定或发现供应商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或存在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等行为,可以对其作出“暂扣或吊销”有关证照的处罚,如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各种建筑或技术性的资质证书等,对此处罚,如果供应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不服被“警告”处罚的情形。如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等执法机构,发现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发现其存在着提供虚假情况的情形等,可以对其实施“警告”处罚。对此,供应商如果对有关部门对其实施的“警告”处罚表示不服的,也可以依程序和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上)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共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