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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委托代理协议采购失败(之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20  浏览次数:21
核心提示:在供货事项的明确上,先要明确采购人的验收责任,采购人的验收意见为主要验收依据,采购代理机构的验收意见为次要或参考依据;其

在供货事项的明确上,先要明确采购人的验收责任,采购人的验收意见为主要验收依据,采购代理机构的验收意见为次要或参考依据;其二,明确验收的具体方式和项目要求,如明确安装后试用半年或一年为验收结束期限;其三,明确供货方式、送货地点、服务标准。也许有人说,上述这些内容是**采购合同的内容,写在“协议”中是画蛇添足。这种看法是不对的,因为若不加以具体明确,既容易产生相互依赖,又容易使签订的**采购合同内容发生模糊,形不成环环相扣的连锁证据。特别是在验货这个环节上,是来不得半点含糊的,否则,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得再全面,采购人单位中的某些使用人员也有可能借故说不合用,说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物品质量不合要求等,以致于发生纠纷。
  在违约责任内容的明确上,一要具体明确各自违约的主要表现。即明确: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后,如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委托义务,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对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样,采购人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不履行应尽的义务,或者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向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委指定和暗示中标(成交)人,或者擅自与供应商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也应承担违约责任。二要明确违约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就是明确谁违约后应向对方支付多少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具体条款。三要明确履约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约后,除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外,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承担履行责任,违约方无特殊理由的,仍应继续履行等具体内容。
  三、实施过程中要做到“三认可”
  采购代理机构在实施委托采购项目的过程中,所做的重要事项应当经采购人认可,即让采购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如果不这样做,采购人就容易钻空子,找岔子,以致于双方发生“口舌”,形成纠纷,乃致于使其前功尽弃。主要有三方面的事项必须经采购人认可。首先是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应经采购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对外发布,否则,采购人会说其采购文件表述得不全面或不完整,或内容有误等;其次是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评审(谈判或询价或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成交)人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人的书面报告,须提交采购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对外发布,即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不然,采购人就有可能说评标程序不规范,评标结果不公正、不透明等;再次是当所购物品到达采购人所指定的送货地点,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经采购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的验收报告后,方可向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发出支付通知书,由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拨付货款,否则,采购人又有可能说所购物品的质量不合要求,以致于要采购代理机构赔偿损失。
  四、双方都要做到“四坚持”
  一是委托采购项目涉及商业秘密的,双方都必须坚持保密的原则,并且不得将有可能影响采购工作公正性的信息透露给利害关系人。二是在整个委托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发生的意见交换、商谈活动,双方都必须坚持书面形式的原则。就是无论哪一方向对方提出意见,都应当向对方提交书面材料,或者双方商谈形成的书面文件,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都应当在书面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否则,其意见或商谈结果没有法律效力。三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签订的代理采购协议手续,双方必须坚持完整的原则。即**采购代理协议一式四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的预算主管部门及同级**采购管理机构各执一份,这四份协议还须经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才能生效。四是双方在整个采购活动中,不仅要做到既不越位,又不缺位,更重要的是要坚持友好协商的原则,无论是发生未尽事宜,还是发生争议,双方都应当坐下来进行友好协商,尔后签订补充协议来解决,这样才能确保**采购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顺利完成。(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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