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串通投标成因分析
制造商价格保护和货源控制的销售策略为串通投标提供了可能。计算机系列产品、空气调节器产品等产业的制造商目前在推行这样一种销售策略,即在经销商中谁最先获知相关采购信息并向制造商“备案”,那么该经销商即享受制造商给予的价格保护和货源控制,享有在投标活动中的绝对价格优势和可靠的货源保证,而其它任何一家经销商在价格和货源方面均处于劣势,在采购活动中会很“识相”地知趣而退,而得到“保护”的经销商只要把采购人的工作“做通”并通过采购人做好其它方面的工作,则“胜券稳操”。
部分意志薄弱、贪图钱财的采购方经办人员“中弹”后的偏执成为串通的主要驱动力。在**采购活动中的具体采购需求由采购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一些素质较为低劣的经办人员由于接受了供应商的“好处”,在采购活动中“投桃报李”,处处竭力维护该供应商的利益,依据供应商“量身定做”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有倾向性的技术参数等具体采购要求,表现得非常“执着”,而且还利用各种社会关系与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疏通关系”。另外,一些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评标专家也由于个人素质较低,在采购活动中原则性不强,甚至主动迎合采购人经办人员和供应商,从而为“串通”大开方便之门。
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不严,**不力,使投机者有机可趁。串通投标好发于较“冷”的采购项目和基层采购活动中,这与基层**采购监督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管理能力薄弱有很大关系,不少基层地方尚未设立专职的**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多采取明确一两个人“兼职”负责监管事宜,事实上监督管理处于“缺位”状态,面对供应商的质疑、投诉不当一回事,往往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息事宁人做法,缺乏执法的刚性,对串通投标行为**不力,使投机者有机可趁。
个别供应商投机心理严重,专事串通,是串通投标的“始作俑者”。在**采购活动中,个别供应商不走阳光正道,专事旁门左道,通过金钱、美色等各种“公关”手段拉拢腐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中的意志薄弱者,让这些人为其所用,成为安插在招标方中的“内线”和“卧底”。这些不良供应商可以说是串通投标的“始作俑者”。
四、治理串通投标要立足惩防并举
“疑似串标”是否为串通投标,还有待进一步认定,现场监督人员、招标采购单位或评审专家应及时地将“疑似串标”案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要积极行动,不推不让,迅速调查取证,准确定性,严格执法。为从根本上遏制串通投标,以净化**采购市场,维护法纪的严肃性,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交易秩序,促进**采购工作健康发展,应着重在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
**采购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力量,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要建立惩防并举、以防为主的遏制串通投标的长效机制,积极地向**采购当事人宣传**采购法律法规,增强依法招投标的自觉性,正常管理常抓不懈,降低发生串通的概率;对串通行为要严肃查处,认真对照《**采购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七条的规定,该曝光的要坚决曝光,该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必须列入,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毫不留情地一追到底,在查处串通投标案件中要注意财政、检察、监察、审计等多部门联动,执法与执纪相结合,查事与查人相结合。
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务必要从严从紧遵照财政部31号部长令执行,不符合条件的机构一律不得从事**采购代理业务,建立代理资格年检制度,确保采购代理机构遵纪守法,办事公道,纪律严明,廉洁高效,对胆敢“作奸犯科”的机构要立即吊销其代理资格;
采购人负责经办采购事项的人员、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采购评审专家要自警自醒自重,珍惜岗位,恪守原则,坚决抵制各种利益的**,打牢防范串通的“堤坝”。
建立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诚信档案和廉洁档案,教育广大供应商依靠自身实力堂堂正正地参与竞争,共同维护良好的采购秩序,给他人也给自己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商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