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任何其它条件。
13、(1)进行公开投标程序时,各实体应在参加此程序的任一供应者的请求下提供投标证书,并应对有关证书解释的任一合理要求迅速答复。
(2)进行选择性投标程序时,各实体应在要求参加的任一供应者的请求下提供投标证书,并应对有关证书解释的任一合理要求立即答复。
(3)各实体应对参加投标程序的供应者提供有关资料的任一合理要求立即答复,其条件是,此种资料不会使该供应者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处于优于其竞争者的地位。
提供投标、接受投标、开标的签订合同
14、提供投标、接受投标、开标和签订合同应符合下述规定:
(1)投标一般应以书面形式,直接提供或通过邮寄。如准许使用电传、电报或传真电报时,则投标必须载有为投标所必需的全部资料,特别是投标人提出的明确价格以及投标人同意投标邀请的一切条件和各项规定。投标必须立即用信件或通过电传、电报或传真电报的签署副本加以证实。不允许以电话提出投标。凡电传、电报、传真电报内容与逾期收到的任何证书相出入或相抵触者,应以电传、电报或传真电报为准;参加选择性投标程序的请求可用电传、电报或传真电报提出;
(2)在开标和签订合同之间,不得因给予投标人改正由于粗心造成错误错误的机会而产生任何歧视性做法;
(3)如果完全是由于实体处理不当而造成耽搁,致使投标证书所指定的办事机构逾期收到投标,则供应者不应受罚。如有关实体的程序有此规定,也可在其它例外情况下审议这些投标;
(4)由各实体按公开投标和选择性投标程序所征得的一切投标,应根据保证正常开标和可得到开标资料的程序和条件,予以接受和开标。接受投标和开标也符合本协议的国民待遇和非歧视规定。为开标计,各实体应制定与上述内容一致的规定和有关公开投标程序的规定;此时,投标人,或其代表,或与购买过程无关的适当、公正的证人亦应在场。开标报告应以书面拟定。该报告产体的**当局支配,由该实体保存,以便必要时根据本协议第六条和第七条的程序规定予以使用;
(5)为在审议时获准,一项投标在开标时必须符合通知或投标证书的主要要求,并且只有符合投标条件供应者方可投标。如果某一实体收到一项比所提供的其它投标条件异乎寻常低的投标,它可要求投标人保证遵守参加投标的各项条件,并能履行合同的条件;
(6)除非某一实体根据公众利益决定不签发合同,否则该实体应与投标人订阅合同。因为已确信该投标人能完全履行合同,并且他的投标不论是从国内还是从国外产品来说都是最低的投标,或者按照通知或投标证书规定的具体估价标准都被确认是最有利的投标;
(7)按照通知或投标证书所规定的具体估价标准来估价,如果没有一项投标看来是明显的最有利的投标,则该实体在随后的谈判中应对一切参加竞争投标给予同等考虑和待遇;
(8)如果供应者提供低销性采购机会或类似条件时,各实体通常不应签订合同。在少数情况下,如果这些要求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有关各缔约方应将抵销限制在合同价值比例内,并且不得使一缔约方的供应者牌比另一缔约方供应者有利的地位。技术许可证通常不作为订阅合同的条件,但需要技术许可证的情况应尽量少,并不得使一缔约方的供应者处于比另一缔约方供应者有利的地位。
单项投标的运用
15、上述第1款至第14款关于公开和选择性投标程序的规定不一定适用下述情况,条件是不用单项投标来最大限度地避免竞争,或者作为在外国供应者间进行歧视的手段,或作为保护国内生产者的手段:
(1)在对一项公开投标或选择性投标无人投标时,或者当提供的投标有串通情况或符合投标的主要要求,或者由不符合本协议的参加条件的供应者所提出时,但条件是首次投标要求供应者未构成对所订立合同的实质性修改;
(2)对于艺术品,或与保护专有权(如专利权和版权)有关的原因,当产品只能由一个特定供应者供应,且没有合理的选择或代用品时;
(3)只要是必不可免的,由于发生该实体预想不到的极力紧急的情况,用公开投标或选择性投标程序未能及时取得产品时;
(4)如一实体由于更换供应者而被迫购买不符合现有设备替换要求的设备,则应要求原供应者补充交货,用以替换现有设备或装置的部件,或用以扩充现有设备和装置;
(5)当一实体为进行研究、实验或初步研制等目的而购买的原型或首件产品时。而这些产品是应实体请求在某一合同期内某一合同而生产出来的时候。当此种合同已履行完毕,续购产品应按本条第1款至第14款规定办理③。
16、对根据本条第15款规定而签订的每一合同,各实体均应写出一份书面报告。每一份报告均应写明购买实体的名称,所购货物的价值和种类,原产地国,并说明本条第15款中的生效条件。此报告应供负责有关实体的**当局支配,由有关实体保存,以便必要时按本协议第六条和第七条程序规定加以使用。
第六条 资料和审查
1、本协议所的有关**采购的任何法律、法规、司法决定及广泛适用的行政载决,以及任何程序办法(包括标准合同条款在内),应由各缔约方在附件四所提到的适当刊物上及时予以公布,务使其它缔约方及供应者了解其内容。各缔约方应随时准备在收到请求时向其它缔约方解释各该**采取的程序。各实体应随时准备在收到请求时向本协议缔约方的任一供应者解释其采购办法和程序。
2、各实体在任一供应者请求时应及时提供有关材料,说明不同意该供应者关于参加合格供应者名单的申请或为什么不邀请或不准参加投标的理由。
3、各实体绝不可迟于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落选的投标人,或公布业已签订的合同。
4、购买实体在落选的投标人请求时应及时向该投标人提供有关资料,说明其投标落选的理由,包括有关选择性投标的特点及相对优点,以及中选投标人的姓名。
5、各实体应安排一接洽地点,对拒绝他的投标的解释不满意的落选投标人,或对签订合同还有问题的投标人,提供补充资料。还应制定为听取和审查采购过程任一阶段产生的申诉程序,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公正而迅速地解决各供应者和有关实体在本协议发生的争端。
6、在不违背第七条各项规定的情况下,本协议缔约方落选投标人的**可设法取得签订合同所必需的补充资料,以确保该项采购得以公正、合理地进行。为此,购买方**应提供有关中选投标的特点和相对优点以及合同价格的资料。一般来说,后面这种资料可由落选投标人**予以公布,但该**应审慎地行使这种权利。若公布此项资料有碍于未来投标的竞争时,则此项资料在未征得向落选投标人**提供资料的缔约方同意之前,不得予以泄漏。
7、有关签订各个合同的现有资料一经请求,就应向任一其它缔约方提供。
8、向任何一方提供的机密资料,如有碍法律实施或在其它方面不符公众利益,或妨碍各公营或私营企业的合法商业利益,或有损于供应者的正当竞争者,则未经提供此项资料的缔约方正式授权,不得予以泄漏。
9、各缔约方收集并向该委员会提供有关其购买的年度统计资料。此项报告应载有属于本协议的所有采购实体签订合同的下列资料:
(1)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关于所签合同的价值估计的全面统计(包括限额值以上的限额值以下的两种合同);
(2)根据公认的贸易或其它适当的分类办法,编制按各实体分类签订限额值以上合同的数目和总值、产品种类、中选投标人国籍或产品原产地国家的统计资料;
(3)按第五条第15款所列各种情况,编制所签合同数目和总值。
第七条 义务的执行
机构
1、应设立一个隶属本协议的**采购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各缔约方代表组成。本委员会应选出自己的主席,并在必要时举行会议,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其目的是:为各缔约方提供机会,就有关本协议执行或促进本协议各项目标等问题进行磋商,并执行各缔约方所赋予的其它有关职责。
2、该委员会可根据本条第8款的规定,设立特设咨询小组和工作组或其它附属机构,以执行本委员会所赋予的有关职能。
磋商
3、每一缔约方应对任一其它缔约方提出的关于影响本协议实施的任一问题的申诉,应给予同情的考虑并提供充分的磋商机会。
4、如任一缔约方认为其从本协议应直接或间接取得的利益,由于另一缔约炎或几个缔约方的行为而丧失或损害,或认为由于另一缔约方或几个缔约方的行为而阻碍本协议的目标实现时,该缔约方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与该缔约方或各缔约方进行磋商,以便就此问题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每一缔约方应对另一缔约方提出的磋商请求,给予同情的考虑。有关各缔约应立即开始进行所要求的磋商。
5、就影响本协议实施的某一具体问题进行磋商的各缔约方应在符合第六条第8款规定的条件下,提供有关该问题的资料,并应力求在不太长的时间内结束此项磋商。
争端解决
6、如有关各缔约方按第4款规定进行的磋商未能达到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该委员会在争议的任一缔约方请求下,应在接到此种请求后30日内举行会议对该问题进行调查,以促进达成互相满意的解决办法。
7、如该委员会按第6款规定进行详细审查后3个月内仍未达成互相满意的解决办法,该委员会应在争议的任一缔约方的请求下设立咨询小组,以便:
(1)审查此事;
(2)与争议各方定期磋商,为他们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提供充分机会;
(3)就适用本协议有关问题的事实提出报告并提出调查结论,协助该委员会就此问题提出建议或裁决。
8、为便利咨询小组的建立,该委员会主席应持有一份在贸易方面有经验的****的非正式参考名单。此名单也可列有****以外的人士。为此,应请每一缔约方于每年年初向该委员会主席提出该缔约方愿意为此项工作推荐的一两名人士。按第7款规定成立咨询小组后,该委员会主席应在七日内向争端各方建议组成3-5人(最好是****)的咨询工作小组。直接有关的各缔约方应7个工作日内对主席提出的咨询小组名单作出反应,但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不应反对此项提名。
如有关**是争端的缔约方时,该国公民不得担任有关该争的咨询小组成员。
咨询小组成员应以个人身份进行工作,而不得作为**代表或任何组织的代表。因此,各**或组织均不得就咨询小组处理的问题向他们发指示。
9、每个咨询小组应制定自己的工作程序。凡对该问题有重大利益并已就此事通知了该委员会的各缔约方,都应有发表意见的机会。每个咨询小组都应同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方面进行磋商或索取资料。在咨询小组向受某缔约方管辖的方面索取此种资料之前,该小组应通知该缔约方**。如工作小组认为必要与适当时,任一缔约方都应对咨询小组提出的该小组认为必要和合适的资料要求,及时而充分地作出瓜。向该咨询小组提供的机密资料,未经提供资料的**或个人正式授权,不得予以泄露。如向咨询小组要求此种资料但没有授权该小组透露此项资料时,那么经提供该资料的**或个人授权,可以提供资料摘要。
对某项争端未能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或该争端涉及到对本协议的解释时,该咨询小组应首先向有关各方提交其报告的说明部分,然后在发给委员会之前一般不太长的时间内,向争端各方提交报告的结论或提要。凡不涉及到对协议的解释并且该争端业已达互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则咨询小组报告可以简单叙述案情,并报告业已达成的解决办法。
10、各咨询小组所需的时间可因具体案件而异。考虑到该委员会负有在紧急情况下保证及时解决问题的义务,各咨询小组应力争毫无延迟地(通常在设立该小组之日起4个月内)向该委员会送交其查结论和必要的建议。
实施
11、审查完毕以后,或咨询小组、工作组或其它附属机构向该委员会提交报告书以后,该委员会应对该问题迅速进行审议。关于这些报告书,除非该委员会延长了期限,否则该委员会通常应在收到告书之后30天内采取适当行动。
其中包括:
(1)关于该问题的事实说明;
(2)对一个或几个缔约方的建议;
(3)该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其它裁决。
该委员会提出任何建议的目的,应在于根据本协议有效力的条款及其序言规定的宗旨来积极解决有关问题。
12、如提出建议的缔约方认为自己不能实施该建议时,该缔约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该委员会说明理由。在此情况下,该委员会应考虑进一步采取何种行动为宜。
13、该委员会应对其业已提出的建议或作出裁决的事项进行监督。
14、如争端一方或数方不接受该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如该委员会认为事态严重到足需要采取上述行动时,该委员会可酌情决定授权一方或数方全部或部分地在必要的时间内中止任一其它方或数方适用本协议。
第八条 本协议的例外
1、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任一缔约在**、**或**物资的采购方面,或在采购为国家安全国防目的所需的采购方面为保护其根本安全利益而采取其认为必要的行动或不泄漏任何资料。
2、在不下列措施符合下述要求的情况下:即这些措施不作为对条件相同的国家进行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的一种手段,或作为对国际贸易的隐蔽限制,本协议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禁止任何一方施行或实施为保护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及健康,保护知道产权所需的措施或施行或实施有关残废人、慈善机构或监督劳动产品的措施。
第九条 最后条款
1、接受和加入
(1)本协议应对总协定各缔约国**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其议定的实体名单载于附件一)开放,以签字或其它方式接受。
(2)非本协议缔约方、总协定缔约国**可按照该**和各缔约方之间议定好的条件加入本协议。加入应于将说明议定条件的加入书交存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起生效。
(3)本协议应对已临时加入总协定的各国**开放,以签字或其它方式接受。其条件是参照临时加入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来有效实施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它们议定的实体名单已载入附件一中。
(4)本协议应向任何其它**开放加入,其条件是按照该**与各缔约方议定的条件,有效实施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并将说明议定条件的加入书交存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
(5)关于接受,总协定第二十六条第5款(1)各(2)项规定应予以适用2、保留对本协议的
何条款均不得提出保留。
3、生效
本协议应于1981年1月1日起对届时接受或加入的各国**④开始生效。
对其它各国**来说,本协议应于各该**接受或加入本协议的第三十天起生效。
4、国家法律
(1)接受或加入本协议的各国**应保护在最迟于本协议对它生效之日使其法律、规章、管理程序以及附件中所列该国实体采用的规则、程序和措施符合本协议的各项规定。
(2)每一缔约方应将其同本协议有关的法律和规章及其执行方面的任何变动通知该委员会。
5、调整或修改
(1)对本协议附件一至附件四只作形式上的调整和枝节上的修改都应通知该委员会;如在调整或修改后30天内无反对意见,则此种调整或修改开始生效;
(2)对分项(1)提到的调整或修改以外的实体名单的任一修改,只有在例外情况下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修改其实体名单的缔约方应将修改意见告知该委员会主席。该委员会主席应立即召开该委员会会议。各缔约方应审议所提议的修改和此后的补偿性调整,以便使本协议规定的共同议定的范围维持在更改前的类似水平。如果对所做的或协议的修改未达成协议,考虑到最大限度地保持权利和义务平衡的需要,这个问题应按本协议第七条规定处理。
6、审查和谈判
(1)该委员会应参照本协议的各项宗旨每年审查本协议的实施和执行情况。该委员会每年应将审查期间的进展情况通知总协定各缔约国。
(2)考虑到第三条有关发展中国家的各项规定,本协议各缔约方最迟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第三年末及其后定期地继续进行谈判,以便在互惠的基础上扩大和改进本协议。在这方面,该委员会应及早探索将本协议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劳务合同的可能性。
7、修正案
各缔约方除参照其它情况外,可参照实施本协议的经验修正本协议。该修正案在各缔约方按该委员会制订的程序同意的同时,除非为各缔约方所接受,否则不得对任一缔约方生效。
8、**
任一缔约方均可**本协议。**应于总协定各缔约国总干事收到**通知书满60天后生效。任一缔约方可按该通知书请求委员会立即举行会议。
9、本协议不适用于特定缔约方
凡任何两方中有一方在另一方接受或加入协议时不同意适用本协议者,则本协议不适用于该两方。
10、注释及附录
本协议的注释和附录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11、秘书处
本协议由总协定秘书处提供服务。
12、保管
本协议应交存于总协定缔约国总干事,总干事应及时向各缔约方及总协定各缔约国提供一份本协议的核实副本、本条第5款款的每项订正和修订副本、本条第7款的每项修正案副本,以及本条第1款的每项接受或加入通知书副本和本协议第8款的**通知副本。
13、注册
本协议应按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进行注册。
1979年4月12日订于日内瓦,正本一份,除对附件实体名单另行具体说明者外,英文本、法文本和西班牙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原文注释:
第一条第1款
考虑到附有条件援助的一般政策因素,包括发展中国家摆脱附有条件援助的目标,本协议不适用于各缔约方进行的这种对发展中国家附有条件援助的采购。
第五条第14款(8)项
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关于**采购的一般政策因素,发展中国家可根据第五条第14款⑧项规定,要求以国内容量、补偿性采购或技术转让作为签订合同的标准,但应考虑一缔约方的供应者获得的优惠不得高于任一缔约方的供应者。
注释
①在整个协议中,"实体"一词应理解为包括代理机构在内。
②对于价值低于这一界限的合同,各缔约方应按照第九条第6款,审议全部或部分地适用本协议的问题。关于在本协议中可能包括低于该界限的合同问题,各缔约方应特别审查所使用的采购措施及程序,非歧视的适用性和这些合同的透明性。
③首件产品的初步研制包括小批生产,以便结合实地实验的结果,证明该产品适合大量生产,且达到了可接受的质量标准。这一点并不适用于为建立商业可行性或为赚回研究和发展费而进行的大量生产。
④本协议中,"**"一词均包括欧洲经济共同体主管机构在内
**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采购合同执行的监督,保证采购质量,根据《合同法》及《**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采购合同内容一经确定,采购机关应将合同草案的有关文件报同级**采购管理机关。**采购管理机关收到合同草案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采购机关方可签订合同。
**采购管理机关应从下列方面对合同文件进行检查:
一、是否符合**采购的有关法律和政策;
二、是否符合**采购预算的要求;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合同中是否包括**采购管理机关对**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提出的特别要求。
第三条 **采购合同订立后7日内,采购机关应当将合同副本报**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条 **采购管理机关应对合同履行时**采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机关应当将有关合同变更的内容及时书面报**采购管理机关。
第六条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些特殊情况需要终止合同的,采购机关应当将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的措施,及时书面报**采购管理机关。
第七条 供应商有违反**采购合同的行为,**采购机关应当将有关供应商违约的情况以及拟采取的措施,及时书面报**采购管理机关。
第八条 **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依照合同的约定进行。
**采购合同的质量验收,原则上应由第三方负责。
**采购管理机关不得参加合同履行验收工作。
第九条 采购机关依照合同约定需要向共应商付款的,应当向**采购管理机关报送下列文件,以备审核:
1.验收结算书(附件一);
2.接受履行报告(附件二);
3.质量验收报告;
4.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副本;
5.**采购管理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采购管理机关在审核时,采购机关应当对**采购管理机关的询问及时作出答复。经审核符合规定的,**采购管理机关方可办理**采购资金的拨款手续。
第十条 在**采购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履行后,**采购管理机关可以随时抽查用户,对采购标准、采购内容等事项进行核实。经**采购管理机关抽查而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采购机关进行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采购管理机关对**采购项目的执行,可以独立进行全面的审核、调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由**采购管理机关依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采购管理机关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