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第四条:**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解析:有人认为**采购法第四条的规定,是将工程采购剥离出了**采购范围,其实不然。按照**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工程属于**采购范围。第四条的规定,意味着**采购工程将受到**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双重约束。
双重约束的含义是,**采购工程在进行招标投标时,按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同时,**采购法对工程采购有规定的,也要执行**采购法的规定。对于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本身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应当按照**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开展采购活动。
1、工程进行招标投标时,首先执行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颁布的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是境内的招标投标行为,强制适用范围是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包括**采购工程。**采购工程在采取招标投标方式时,必须执行招标投标法。
2、**采购工程也要执行**采购法规定。
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采购工程在执行招标投标法的同时,还应该执行**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如编辑**采购预算、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采购中体现政策功能等;二是不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的工程项目,应当执行**采购法。
由于种种原因,第一层含义在执行中有许多难点。如**采购工程实行招标投标时,**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然要对其预算编制、是否在**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信息、合同备案、供应商投诉等进行监督管理。在实际操作中,这需要多个部门的有效协调分工。
**采购工程的采购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应该是各部门各司其职。国家计划部门把好项目审批和投资计划关,财政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监督,建设部门要在施工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理方面发挥监督作用。即立好项、办好事、管好钱。
3、货物和服务进行招标投标时,执行财政部18号部长令。
**采购法中所规定的货物和服务在采取招标投标方式时,是否执行招标投标法并非强制性。财政部18号部长令的施行,明确了这一问题。因为招标投标法主要是针对工程采购制定的,许多规定并不适合货物和服务项目。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该条规定的执行还遇到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比如,工程招标投标时,涉及到工程项目中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的,应该执行哪部法律?这些都有待法律实施细则的进一步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