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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化**采购评审队伍建设与管理的思考
日期:2015-08-20 11:20  点击:3

我国**采购的评审工作,是由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定的,可以说,评审委员会对评标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评审委员会中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法律意识等综合素质的高低、好坏,就成为促进或制约**采购各项目标实现的关键。

  为加强对**采购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2003年财政部、监察部印发了《**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促进了**采购评审专家队伍的建设和发展。但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依然突出,影响了**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笔者试图结合实际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进一步强化**采购评标队伍的建设和管理,阐述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一、**采购评审队伍的现状与问题

  在我国**采购评审委员会构成中,由两部分人员组成,即三分之二的专家和三分之一的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是从社会上各个行业征集来的,主要条件是“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采购人代表没有技术职称的要求和限制,来参加评审的人员也不确定,有时是财务人员参加、有时是本单位技术人员参加。

  由社会上专家和采购人代表进行评审,其主要目的是要在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前提下,保证招标的公平、公正。因为评审专家是在开标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名单密封保存,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供应商与专家的串通行为。采购人代表主要是从需求上把关,为其单位或部门购买所需要的货物、服务或工程。这种制度设计从理论上讲比较科学、合理,但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评审专家数量偏少。

  一方面专家总的数量偏少,省级**采购专家库的人数大部分在两千人左右,但分类后,人数就相对偏少,市、县专家库中人数少的问题就更加突出。另一方面大部分专家是各单位在职人员,在本职工作和评审工作发生冲突时,往往不来参加**采购评审,还有一定数量的专家很少或根本就不参加评标,只是挂名。所以,真正能够参加评标的专家数量就更少。这样容易造成一些专家连续三次评标的不合法现象产生,也为供应商和专家串通提供了可能,容易影响到评审结果。

  (二)专家综合素质参差不齐。

  在专业技术方面,有一定数量的专家对所参加的评审项目技术不精通,把不好技术环节关,在评审过程中,只简单将标书与投标文件作对照,投标文件表述为满足即认为满足,造成有些项目发了中标通知书,但由于技术要求实际不满足要求而废标。特别是对新产品、新技术,一些专家在技术上确实不如供应商技术人员掌握的多;在市场信息方面,也有不少专家不了解市场行情,当价格虚高,甚至围标现象发生时,得不到及时制止;在法律法规方面,大部分专家对《**采购法》及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颁布的相关规章、政策不熟悉、不了解,不能很好地将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体现、落实到评标过程中,所以,目前专家队伍的现状,难以担当**采购评审之重任。

  (三)采购人代表职责不清。

  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是应该技术人员参加,还是财务人员参加并不明确,导致有的单位有时技术部门和财务部门人员争着来评审,而有的单位部门之间则相互推让,没有人愿意来评审。那么,采购人代表到底是应该要求什么人参加评审,评审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有个别单位的评审代表是带着明显的倾向性来评审,直接影响到评审结果的公正。

  (四)评审委员会及专家职责不对等。

  评审结果是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定意见形成的,评标委员会应该对评标结果负责,但评标委员会又不是法人实体,无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对评审中出现的高价中标、技术不满足中标、提供虚假材料中标等质疑是由**采购委托代理机构受理,如果质疑成立,如何对评标委员会及专家进行处罚找不到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也就无法对专家或采购人代表进行处罚,造成的不良反映往往记到委托代理机构的头上。这种职责不清、奖罚不明的做法,会使评审专家失去责任感、危机感,增加出问题的风险。

  (五)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不到位。

  尽管2003年颁布了《**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但该“办法”印发的对象是财政、监察及有关****和社会团体,负责落实的主要是财政和监察部门,发文对象及监督主体都没有集中采购机构,但财政和监察部门由于人员少、监督的事情多,很少到评审现场全过程对专家进行监督,对专家行为的了解很有限,而使用专家,对专家表现最了解的集中采购机构却没有任何监督管理职能,造成监督管理的脱节和不到位。

  二、加强评标队伍建设与管理的思考

  解决以上存在的问题,应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要不断完善专家队伍(包括采购人代表)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专家队伍整体综合素质,确保评标专家权力行使得到保障和制约;另一方面要借鉴、学习国际先进经验,大胆创新,积极探索更合理、更科学的评标方法、模式及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现行专家委员会评审制度。

  1.重点是加强对专家队伍的**,**的主要内容应该是《**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必须让掌握评审决定权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熟悉了解**采购的法律法规,使他们不仅了解自己的权力和责任,而且要随时掌握**采购有关政策,通过他们把**采购的政策功能发挥出来。因此,对专家的**应该是经常性的,每项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后,就应对专家进行**,使其及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

  2.对**采购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进行必要的考试,淘汰专家库中有职称,没技术的专家,促使其不断更新业务知识,了解市场行情,紧跟技术发展和产品更新的潮流,使专家始终具有技术上的权威,切实把好产品技术环节关。

  3.对参加评标的采购人代表应作出明确规定,即应由采购人单位了解本单位实际需求,又懂技术的人员参加,但要限制在前期为本单位做技术方案的供应商频繁接触的人员参加。

  4.进一步细化评标监督管理办法,对评标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的权力、责任、考核、违规违纪处罚等作出明确可操作的具体规定,同时明确监督、考核主体,即建立评标过程中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由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结果要报监督管理部门审定的工作机制。

  (二)积极探索更为科学的评标制度。

  目前我国施行的专家及采购人代表评标制度有很多缺陷。一是专家数量无法满足需要,特别是市、县一级,本身懂技术的人员就比较少,不可能达到所需要的专家人数。二是真正懂技术、懂营销的专家难以吸收到**采购的专家队伍中,现有专家又由于兼职过多、收入过低,有些人很少参加评标。三是专家的水平差距难以消除,专家来自于社会各方面,技术水平、营销知识、政策水平都有较大差距,很难将其各方面水平统一到一个层面。四是专家权力过大,又很难追究其责任。所以,目前在国际上施行专家评审制度的国家并不多。应该借鉴先进国家**采购的做法,结合我国现行评标制度实际,积极探索更加科学的**采购评审制度。

  1.探索建立**采购评审专家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参照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的做法,打破职称资格限制,扩大参与基础,通过考试,把真正懂技术、了解商品信息、掌握法规政策的人才纳入到**采购评审队伍中来,确保评审专家宁缺勿滥。

  2.试行**采购项目专人负责制。借鉴国外**采购“****负责制”的做法,实行**采购项目专人负责制,即**采购项目实施从一开始就确定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对该项目负全责,项目的论证、评审由项目责任人组织专家进行咨询,采购人代表可以参与,但项目的决定权由项目责任人掌握,项目中出现的问题由项目责任人承担。

  3.加强对项目责任人的监督管理。随着评审决定权的变动,必须制定严格的监督管理办法,强化对**采购项目责任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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