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在某种特定条件下,接受招标人委托事宜并依法开展相关活动的一类中介组织,应当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才能保证工程招投标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才能保质保量的办好委托事项。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某些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已经脱离了中介机构的服务宗旨,违背了机构建立的初衷,值得建设单位、建筑供应商和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其违规行为主要表现
回手返劳。有些招标代理机构拟定的招标方案和招标公告都以建设单位即委托人名义备案;有的代理机构发售的招标文件封面只写建设单位名称,并盖有建设单位章印;有的代理机构以建设单位名义公示《工程建设项目中标结果书》。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已经接受了招标人的委托,就应该按协议载明范围内办理相关事宜,而实际操作中不应该还是由建设单位承办或签章。
转手代劳。被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作自已无法完成,只有委托其他人**,但久拖不交,导致无法按时发售招标文件;有时建设单位也派员参与招标代理机构承办委托事宜,也帮其核对工程清单,发现子目漏项、计量单位、工程数据错误时,感慨道:“这叫什么招标代理机构哟,连我不是评标专家也不是工程预算员都发现这么多问题,内行人还不要发现多少呢!”建设单位多次催促招标代理机构派员核对工程量清单时,列出种种借口拖着不办,还发脾气:“再说我就不帮你弄了。”嫌建设单位在监督他办事。“得了香火不显灵”,收了费用不能干事。
多说少劳。一种审订了的房屋建筑工程类招标示范文本成为其他建筑领域工程招标文件的通用“教材”。尤其是取得暂时 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经审查使用的招标文件,不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用,就连交通、水利、交通、农业开发、土地复垦施工之类的项目也用了,换换名词、填填充,“还不比建设单位自己做好多了吗?”成了他们“包治百病”的通用“处方”。没有个性,不能全面反映工程项目本身的性质特点,也不能反映建设单位的合法意图。
明代暗劳。“明修栈道,暗度陈仓”。明里是代表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谈判敲定合同细节,暗里为中标单位出点子,争先机、谋利益,还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变更工程方面留下“甜头”。
违法“操”劳。代理机构违法操作呈多样性。如地域性陪标,即代理机构不光通知本地建筑施工单位,也通知外地建筑商投标,最后总是本地中标;围截性陪标,即代理机构与某建筑公司商定中标,其他建筑公司由中标单位约定陪标;轮流性陪标,即代理机构与一些建筑商结盟,只要手中有代理项目,便总是那几家建筑施工单位参加竞争,轮流做桩。
主要原因
地方监管机构为其垄断经营充当保护伞。有的地方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以招投标市场混乱为借口,只允许某一家代理机构进入行政辖区内承揽招标代理业务,形成独家经营的怪圈。
建设单位委托协议一签了之。有些建设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后,从不过问招标代理机构的活动情况和施工企业的确定,只知道委托期限一到,要求中标的建筑企业进场施工。这种现象大多数是代理机构与建设单位领导的关系密切,对其充分信任所致。
招标代理机构信誉意识不强。人少事多,生意兴隆;思想意识不健康,串标、围标等违法活动参与其中;设立分机构不慎重。有的代理机构只要某人有社会活动能力,不管他具不具备基本条件,也不管他有没有相关代理知识,就聘请为机构代理人员,并在某地设立分公司,让其“攻下一片天地”,为公司增加经济效益。
出让代理资格,或者见利忘本,允许他人乱挂靠等。
我国加入WTO后的缓冲期限已过,外国建筑领域的建筑施工企业、中介组织将陆续进入我国。“狼来了!”,这种“代而不劳”现象能竞争过“狼”吗?这种精神状态在竞争中能有多大生命力呢?笔者甚为担忧。(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