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此次拟定的加价标准为:“淘汰类装置用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40元,限制类装置用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15元。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淘汰类或限制类加价标准。单位产品能耗(电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产品,比照淘汰类装置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单位产品能耗(电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含)以内的产品,比照限制类装置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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