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第三条:**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解析:**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一诚”原则是**采购法的重要内容,其精神贯穿全法,被称为四项基本原则。其中,公平竞争是核心,公开透明是体现,公正和诚实信用是保障。
1、公开透明原则。
所谓“阳光下的交易”即为此。只有坚持公开透明,才能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才能让**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全民监督。公开透明包括采购信息公开、采购行为透明。
2、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要求在竞争的前提下公平地开展**采购活动。一是要在采购活动中实现充分竞争,优胜劣汰,追求物美价廉,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二是竞争必须公平,不能设置不正当竞争条款。**采购的竞争是有序竞争,每一位供应商都应该被公平对待。
3、公正原则。
这是为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在**采购活动中处于平等地位而设置的原则。该原则要求**采购要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干预采购活动。本法要求评审委员会人员数量和各方代表人员比例,以及回避原则等,也正是基于这一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该原则要求**采购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本着诚实、守信的态度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得串标、围标、欺诈等。
此外,本法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除涉外原则外,基本涵盖了国际上通行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立法宗旨的要求。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采购法是在我国**采购市场尚未对外开放的情况下设立的,因此在采购活动中,不得擅用涉外原则,以免损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同时,四项基本原则要求**采购活动中要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垄断,实现充分竞争,为全国统一的**采购大市场而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