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招标采购与招标投标制度改革
电子招标采购(E-tenderandprocurement)的含义是什么?从定义上简单理解,它是招标部门运用电子(网络)技术与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招标采购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事实上,我国电子招标采购决不仅仅是现代化技术手段在招标程序中的运用,而是现代招标投标制度的扩展,是新型招标投标制度的一种表现形式。
电子招标采购对招标投标制度建设与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提高招标投标的效率。主要体现在采购时间和采购成本的节约。实现的环节和因素是:通过电子技术手段使采购程序简化,重复性采购格式化,互动的便捷化使价格降低、交易成本降低、交易人员减少、财政支出减少。
(二)提高招标投标透明度,减少腐败。电子网络技术使采购过程公开,采购要求和指标公开,从而减少人为干预,减少腐败发生的可能性。另外,功能的整合、采购监督的专业化、采购决策的公开以及企业参与度提高,可以全方位地遏制腐败。
(三)促进招标投标制度和管理体系的科学化。电子招标采购整合部门、信息共享的资源整合与共享,是采购效率和透明度提高的综合体现,其主要指标包括:标准化建设、信息互动平台建设、集成采购平台的建设。由于电子招标采购在改革实践中表现出的诸多优越性,因此,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加强法规建设、深入改革和完善采购制度的重要途径。
二、当前电子招标采购规范建设中的主要问题
当前电子招标采购发展存在着几个制约性障碍,其中之一是法律和规则方面的问题。
(一)法律环境与保障条件急需完善。
一般来说,实践先于立法是必然的。但是像我国这样,在电子招标和电子采购方面只有实践而长期没有立法却是世界少有的。我国电子政务的进步速度很快,但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电子政务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合同法》等商业贸易规则中也缺乏相关规定,从而使有关招标采购的立法缺乏法律环境。
(二)电子招标中相关问题需要法律规章予以明确。
招标投标中的电子文件、电子注册以及数字(电子)签名等问题,电子招标采购安全标准、采购项目分类方法的法律效力问题,机密和**保护、冲突的解决方法、知识产权的保护等涉及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与招标投标相关,但不能仅仅通过招标投标法律和规章解决,这些问题又恰恰制约着电子招标投标的深入。
(三)对电子招标采购的管理与监督缺少行政和法律授权。
电子招标涉及各级**部门和招标机构,系统庞大,涉及面广,超出了一般的招标信息系统范围,需要强有力的领导机构进行组织、协调并明确有关重大政策。据了解,许多国家在推行电子招标采购的过程中,都是首先建立领导机构,协调统一**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连通和电子网络连通,协调解决电子化中的标准制定和规则制定问题。
而我国的电子招标工作一直没有明确牵头的领导和管理机构,没有相应的法律规章以及配套法律规章,遇到问题由谁协调解决,如何解决统一**和便利使用的问题,如何通过法规协调制订统一标准并强制推行等,这些问题没有答案,电子招标采购的发展就不可能得到健康的发展。
三、以创新精神促进招标实践的改革和电子招标标准化
招标投标改革与电子化发展存在辩证统一的关系,招标改革的重要结果是电子化实现,电子化发展促进招标制度的改革。我们应当看到,在电子化迅速发展的今天,招标制度和实践操作都需要以新的思维进行重新设计和改革,否则,现有的制度就会对包括电子化这样的新生事物产生排斥,或者,由于突破制度限制接纳新事物后而产生混乱局面。既然电子招标已经成为普遍做法,我们就应当把目前招标制度改革的重点放在电子化上,让招标制度改革成为电子化的推动力量。
电子招标采购的健康发展的基础是标准化,包括招标投标过程、环节、内容等相关信息的标准化,货物、工程和服务产品、项目的标准化,供应商、承包商信息的标准化,注册登记的标准化,各种统计口径的标准化,电子档案输入和储存的标准化,招标投标程序和操作的标准化等。
此外,电子招标采购还要有安全执行的标准。电子招标采购的重要要求之一是必须具有高度的安全可靠性。为了保证国家的核心机密,有必要建设若干个独立于互联网的专网。但是专网建设过多会给信息系统的资源共享造成许多壁垒,同时,扩大了重复建设的问题,也给****为了监控和决策而获取信息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应当设定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安全级别,制订具体的安全标准,以便于安全评估、审计和管理。从世界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看,规定和标准越详细,日常信息安全的防范越容易。所以,关键是在全国建立统一的防范、管理标准。
四、以实事求是精神开展相关法规的建设
随着招标投标制度体系的快速发展和透明化被社会各界所接受,电子招标采购被越来越多的层面所关注。从国家政策层面看,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化“十一五”规划》和《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把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和信息化作为主要任务。我们呼吁尽早组织开展专门研究,制定该领域建设发展的法规和具体规划。
(一)研究制订有关电子政务和电子招标投标的法律规章。
电子政务的法规涉及国家各级**部门的信息流动、信息共享、信息安全和信息技术建设的规范。在电子政务的问题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单独发展电子招标会发生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换标准的难题。招标投标由于包括了**部门和供应商、承包商两个不同领域的当事人,所以,电子招标涉及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等起码两方面的法律规章。但我国电子商务的法规也是正在完善之中,两方面的协调、沟通十分重要。所以,应当尽快开展两大类、三种法规建设:
一是关于电子政务方面的法律。如信息公开、**信息安全、信息共享、国家和各地方推进相关工作的执行机构和责任等;
二是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法规建设。企业和个人信息保护、电子文档储存、电子合同定单的合法性等;
三是关于电子化环境方面法规建设。如国家信息技术方面法规,电子支付、电子签名等。
(二)建立管理机制,明确监督责任,保证政策的贯彻执行。
建立一套全面的信息管理责任框架。从**到地方,都应当有明确的责任部门负责推行该项工作,对电子招标采购的工作进行管理,制定工作开展情况的评估机制。由于电子政务和电子采购同时关系信息的公开和保密问题,这就严格要求在信息公开前,对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信息必须保密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将监管的责任明确到部门。该部门负责编报信息安全标准,评估风险情况、政策和信息流程、安全规划、定期测试和评估、提交信息安全事件报告。这样才能保障既大胆公开可以向社会开放的信息,又以完善的制度堵塞安全隐患的漏洞。
(三)在推行电子招标采购的同时,尽快开展招标投标法规调整和改革。
在我国招标投标制度和法规开始探讨的十年前,电子招标采购还未提到议事日程。因此,当时的法规不可能对电子化的问题有任何涉及。此后十余年来,我国经济实力迅速壮大,各部门的办公自动化水平飞速提高,电子商务迅速普及,使得电子政务和电子招标投标实践走在了法规建设的前面。再看我国国家和**层面招标投标的法规,对电子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使用缺乏统一和强制性规定,各部门和各地方为应对管理和实践中的问题,制定了各自类似于“拾遗补缺”性的规定,难免挂一漏万,且与国家现有的法规协调性不够。所以,调整和改革我国相关招标投标的法规,是从源头上解决电子招标采购法规中问题的根本保障。
总之,电子招标采购无论是在世界范围还是在我国都是不断发展的新生事物。一方面要求我们在法律上不断地填补空白,跟上时 代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要求我们及时对现有法规进行完善和补充,以转变法规落后于实践的被动局面。电子招标采购既不断地推动招标投标制度和法规深入发展,反过来,完善的招标投标法规也会促进电子招标采购良好和健康地进步。
